系友-組織章程-97年6月
系友-組織章程-97年6月
(97年6月會員大會通過)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(科)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二條 本會以連繫畢業系友之情感,協助母校、母系之教學、研究與產學合作之推展工作為宗旨。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,必要時得於各地設立分會,其組織另訂之。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為: (一)收集系友資料,發行系友通訊刊物。 (二)定期召開會議,辦理畢業系友聯誼與服務等活動。 (三)藉由會議與刊物發行,促成系友間之合作與經驗交流。 (四)協助母校、母系業務推展,提供獎助學金及捐款。 (五)協助本會會員,專業證照考照輔導。 (六)促進學術交流、產學與建教合作。 (七)協助本會會員,求才、求職服務。 (八)其它經理、監事會議決議之事項。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及其前身國立勤益技術學院、私立勤益工業專科學校、私立勤益工商專科學校、國立勤益工商專科學校之電機工程科、電機工程系與電機工程研究所畢業或肄業,並繳交應繳之費用者,均為本會會員。另認同本會成立宗旨且繳交應繳之費用者,亦得為本會會員。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等權利,並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服從決議之義務,並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或任務。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及決策機構。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: (一)訂定及修訂章程。 (二)選舉理事及監事。 (三)議決會費額度。 (四)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、監事五人,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二人,任期均為兩年。理監事於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方式選任之。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,補足至該屆任期為止。理監事之任期均自當選至次一屆理監事選出為止。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會務。理事會置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人,常務理事五人,會長及副會長由常務理事五人互選之。會長為本會對外代表,負責主持會務。 第十二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監察本會一切會務。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會護推之。常務監事推選出召集人一人。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每屆改選,連選得連任。 第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由理事會遴聘之。總幹事承會長之命,綜理日常會務。 第十五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之。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,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,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,召開臨時大會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,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得以副會長代理,副會長不克出席時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。 第十七條 會員無法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效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 第十九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理監事應克盡職責出席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 (一)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。 (二)自由捐助。 (三)孳息與其他收入。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製收支平衡表,並經會員大會審查通過。 第二十二條 本會所有經費之收入應以本會、會長專款專戶之名義提存於政府機關立案之金融機構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損壞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。 第二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第二十五條 本會除章程外,未盡事部分另定施行細則。 ![]() |